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厘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有序推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工作,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财政厅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桂财金〔2020〕29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将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具体化、制度化。
一、结合地方实际,明确管理范畴
《实施规定》在《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16号)的指导精神下,丰富了金融机构的范围,明确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并结合地方实际,将融资(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组织纳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
二、审慎界定职责边界,保持“四个不变
《实施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在宏观上,具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金融政策法规;指导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组织收益上交等职责。在微观上,具有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组织实施基础管理,建立统一的统计监测体系;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监督保值增值等职责。在此基础上,《实施规定》还明确,在保持财政部门出资人职责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等“四个不变”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三、聚焦关键环节,分类细化管理事项
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围绕建立健全基础管理体系,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统计监测报告工作;编制本级经营预决算草案;建立健全收益管理、经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监管,开展动态监测;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构建内外监督机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履职情况;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对所辖范围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全方位管理与监督。
出资人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和受托人)按照出资关系,根据公司治理程序,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选人用人等权利。在重大事项管理上,强化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管理,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并督促其履职的方式,依托公司治理机制行使出资人权利,以市场化的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在管理者选择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建议任命所出资金融机构董监高人员,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通过实施经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
四、严守“集中统一”原则,明确管理方式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意见精神,严格规范产融结合,对于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纳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避免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风险相互传递。同时,对于国有实体企业出资成立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积极支持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在厘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的基础上,广西财政厅下一步计划集中出台产权、股权、薪酬、绩效考核等“四梁八柱”管理制度,分层分类明确制度落地方式,因企施策,有序推进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