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自治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期限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下同)成员,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
(二)应届院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本地址在村、屯,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及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2019年12月1日后进城落户的,可继续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参加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适应性培训的年度退役士兵;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原则上为年满15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因脱贫攻坚等特定工作需放宽年龄的,各地可另行规定。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
五类人员可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就业适应性培训合格证书等,或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各类水平评价证书的,由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在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可上浮40%。
在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或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或企业(含扶贫车间、农村)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每个培训班次开班时,可以预先拨付60%的补贴资金,剩余资金在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其余事项,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制培训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应届院校毕业生中的职业院校学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在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前提下,由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培训机构为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对创业学员给予必要的后续支持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以同时享受。SIYB培训中的4个子模块,每年只能领取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学生最低入学年龄为15岁。
(四)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在职职工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或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各类水平评价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券”培训,根据考核合格人员数量,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组织培训的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五)生活费补贴
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 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问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增岗位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对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按公益性岗位开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设区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年度的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期限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一致)。特殊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按公益性岗位开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 带动就业补贴。享受带动就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带动就业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三)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第十六条 其他就业补贴。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实际就业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后为培训对象成功推介就业岗位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还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等支出,其中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每年建设5个,每个基地项目补助200万元,具体按国家、自治区、设区市有关文件执行。设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50万元。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针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当地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基础就业工作任务量,权重为35%;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权重为15%;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监督检查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权重为15%;重点工作因素根据当年度就业重点工作方向确定,对承担重点工作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权重为35%。原则上,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数根据四因素确定,但对于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酌情扣减分配数。对资金结余过大的地区,全部收回资金结余,重新分配当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各级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配程序:市、县人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评审项目申报通知,做好相关材料审核上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及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后确定补助对象,由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提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将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人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根据财政厅要求,及时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提前预通知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履行享受补贴人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程序。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措施,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为精简证明材料夯实工作基础。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各地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管理信息系统暂时达不到精简要求的地区,要积极推进系统建设和材料精简工作,立足实际能减则减、逐步精简,原则上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面落实精简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额度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进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资金筹集分配情况、补贴受理审核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监督管理情况等。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举报问题,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优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项目的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微信、QQ等实时通信工具对职业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进行抽查,每月对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抽查一次以上。
对实行事后备查的相关材料,政策经办机构要采取日常抽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方式,定期按照实际业务量的一定比例进行事后抽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就业补助资金各项支出逐项明确办理时限,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和待遇查询,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避免层层公示,提高审核效率。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初次申请时限时办理,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出现证明繁琐、流程复杂、办理时限过长、故意刁难群众的情形。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补贴对象提供材料、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随机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应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违规情节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目录范围涵盖具备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等。凡目录当中的各类培训机构,均可承担面向社会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91号)同时废止。原各市、县依据桂人社发〔2011〕91号文件制定的相关细则,在新细则没有出台前,仍可继续执行,但继续执行期限不超过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
附件:单位和个人补贴申请和拨付明细表
附件:
单位和个人补贴申请和拨付明细表
补贴名称 | 补贴项目 | 补贴标准 | 申请和拨付流程 | |
职业培训补贴 | 就业技能培训 | 自主参加培 训 |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职业项目不同,给予500元至700元的补贴。专项职业能力目录的制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2)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900元至18001500元的补贴。 (3)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200元至25002500元的补贴。 (4)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补贴。 (5)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 (6)培训后取得就业适应性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7)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提高到40%。 | 1.五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由各市自行制定)、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户口本等,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据,下同)等。也可对应人员类别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提供)、《低保审批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援助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待遇证明(特困人员提供)、《学校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居民户口簿》(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下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实施部门非人社部门的)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人社部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系统未能核查到相关结果的,不应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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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培训 | 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限的150%。 |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工种、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培训结束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导出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开班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 ||
创业 培训 | 项目制培训 | (1)参加SYB培训(SYB培训中需包含GYB培训内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培训补贴。 (2)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培训补贴。 (3)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培训补贴。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上限。 |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 (2)开展培训前,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版本、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3)对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结束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4)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 |
劳动预备制培训 | (1)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按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补贴。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培训职业(工种)的文工分科及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 ||
岗位技能培训 |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2)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培训,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 | (1)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2)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 [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等;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税务发票; (3)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 [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税务发票。企业在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4)企业委托培训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的,还应出具委托书;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5)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人社部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系统未能核查到相关结果的,不应发放补贴。 | ||
生活费补贴 | 1.贫困家庭劳动者、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 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贴; 2. 贫困家庭劳动者、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 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创业培训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创业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50元的生活费补贴。 |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 2.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
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 | 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 五类人员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 ||
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1)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在审核相关材料后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1)按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1)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 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按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岗位补贴 | 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
创业扶持补贴 | 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为10000元/户,创业地在其他地区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户。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账(单)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带动就业补贴 | 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 2000元/人 |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 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 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2号)等就业扶贫车间相关文件执行。 | ||
就业见习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文件等就业见习相关文件执行。 | ||
求职创业补贴 | 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5号)等求职创业补贴相关文件执行。 |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按照成功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300-5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名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组织到企业就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外出就业佐证材料(有以下材料之一即可: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工作经历证明、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机构出具转移就业证明或从事职业介绍相关工作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属劳务经纪人的,支付到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
培训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后为培训对象成功推介就业岗位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社部门根据地方实际确定。 |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由市、县人社部门具体制定。 | ||
其他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自治区文件明确的,按文件要求执行;其余由各市、县人社部门按规定列支。 | |||
其他就业补贴 | 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
注:以上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协议,除特殊注明外,其余材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酌情提供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