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附: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组织管理,规范项目审批、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维护有序进行,根据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建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市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即市大数据发展局。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柳州市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制订、投资计划下达、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为市大数据发展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协助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调剂、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安全防护建设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备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全市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部门信息化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县、区、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市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内容。
(三)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单位新建机房。新建信息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在柳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上,已建的信息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云平台上,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管理。
(四)统一使用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租用网络线路、租用互联网出口,确实需要的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已有的线路资源具备迁移条件的按计划迁移到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取消各部门相关网络线路运维经费。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全市党政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工作,于每年8月1日前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资金来源,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拟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条 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务或紧急业务需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项目立项;属自治区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将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项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所有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在每月末由各县、区、新区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为简化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情况送市大数据发展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立项审批。
(一)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为避免概算调整幅度过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求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另行制订。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代表应参与项目评估会。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局部调整,且投资概算调整未超出已批准投资估算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与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保持一致。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的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概算调整不超过项目总概算10%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需履行报批手续,可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说明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的新政策、新任务要求,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十八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而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大数据发展局出具竣工验收证明,项目建设单位才予支付项目尾款。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尾款暂缓拨付,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资料,以及项目软件的可执行代码和源代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涉及商业秘密在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恶意投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投标文件建设或供货的承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推进力度和建设成效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跨部门协同应用和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作为绩效考评重点。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质量维护制度。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负责维护,维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外的运行维护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项目运维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数据共享交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停用,信息系统停用前应做好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做好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信息化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评价,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贪污、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服从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市大数据发展局统一协调下,逐步实现整合。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程序,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验收是指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项目已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视为完工。项目完工后60日内,应开展验收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验收。
第二章 初步验收
第四条 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和完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工程内容、技术文档、财务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五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涉及其他使用单位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必须包含使用单位的使用意见。
第七条 竣工验收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验收评审工作。
第八条 验收评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项目建设情况:核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最终批复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等文件建成;
(二)项目施工情况: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三)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四)项目档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文件、各类设计、测试档案文件、项目承建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是否完整、准确;
(五)数据共享情况:检查项目是否与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对接成功,数据是否完成共享。
第九条 评审结束,由专家组或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提交“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评审表”(附表2)。
第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评审,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对项目评审报告、验收评审表及其他验收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再次提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凭书面验收报告申请项目尾款资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