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和发放的原则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关精神,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资金,加快政策落地,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帮扶农民工困难群体和农民工创办的困难企业,统筹做好我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通知》。
《通知》总的原则是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和灵活掌握,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我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即统筹各相关资金、统筹防疫和业务工作,突出重点群体和重点企业,确保人员安全和资金总量安全,并根据防疫形势、工作现实灵活掌握。
二、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发放对象界定和标准是什么?
在我区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只要户籍地在广西或现在广西工作,均可发放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标准为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每月发放1000 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 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三、农民工防疫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农民工防疫补贴发放的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标准为: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积极协调扶贫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成员单位,结合脱贫攻坚和引导农民工外出务工等各项工作,做好防护用品或防疫补贴的发放。为农民工发放防护用品还是发放补贴,具体由各地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灵活掌握。
四、农民工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发放对象为: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条件为:1.市场主体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季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认定。2.市场主体还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 号)关于申领创业奖补的相关条件: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年,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标准为: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同时,《通知》还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 号)条件,可申领农民工创业奖补和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的市场主体,申请条件调整为“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 个月内”。
符合桂人社发〔2018〕11号规定已申领创业奖补的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桂人社发〔2020〕5号规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市场主体,符合《通知》条件的,仍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创业园房租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都可以申领房租补贴,标准为一次性发放6500元/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通知》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通知》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六、农民工网络培训的重点课程是什么?如何开展?
各地可根据就业需求,选择家政服务、康养医护、现代农业和旅游烹饪等重点行业,依托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照职业标准购买开发网络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农民工朋友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各种形式免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运用AI 等技术参加线上考核。参加在线课程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发放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程不再重复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