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东规〔2020〕2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7日
附件:
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柳州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柳安监管〔2008〕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行扣分形式的量化管理。
第三条 《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柳东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无证非法经营单位。
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依据《办法》进行记分,积分累计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总分为12分,凡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在新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积分制管理。积分制管理遵循行业(领域)分类负责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是在记分管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五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且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1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受到警告处罚或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2分。
第七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3分: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下处罚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受到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
第八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4分:
(一)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处罚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罚款三万元以上处罚的。
第九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6分:
(一)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处罚的;
(三)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的;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12分:
(一)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生产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1次记分或1个周期内累计积分达下列分值的,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积分达3-5分的,由柳东新区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积分达6-11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柳东新区行业(领域)主管(监管)实施挂牌督办。
(三)1次记分达12分或1个周期内积分达12分的,将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或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
(一)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对工业生产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对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市市场监管局柳东分局负责;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及城镇燃气、市政设施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柳东建设局负责;
(五)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柳东交警大队负责;
(六)对水上交通运输(含渡口渡船等)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规建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七)对火灾事故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柳东消防大队负责;
(八)对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区内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教育局负责;
(九)对农业、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畜牧、渔政、医院、医疗卫生设施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
(十)对商贸、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及其相关设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商贸文化旅游局负责;
(十一)对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二)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柳东大队负责;
(十三)对未单列的其他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由该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程序。
(一)登记: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后5个工作日内记分登记,填写《柳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记分登记表》(见附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备案: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记分统计、存档,并于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报送柳东新区安委办进行备案。
(三)处理:柳东新区安委办每年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公布,按照《办法》提出或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积分管理情况,将在柳东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企业,分类实施监管。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接受监督检查且未被记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3分以下(含3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二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自主性监管,柳东新区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4分至6分(含6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般性计划监管,柳东新区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7分至11分(含11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四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高频次重点监管,柳东新区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五)一次记分达12分或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12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五类企业,除按第(四)项规定进行监管外,还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名单。
第十五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积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按记分办法进行记分的;
(二)刁难当事人(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实行恶意记分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为生产经营单位清除、修改记分记录和档案的;
(四)其他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确定。
建筑施工单位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即视为存在重大隐患。
其他行业领域对重点隐患判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执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柳东新区安委办负责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行《办法》情况检查一次、通报一次,对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情形的要提请相关部门或管委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柳东新区各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可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两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