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政策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工信综合〔2024〕717号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4〕7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支持有基数的在库企业加快生产。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报:
(1)去年同期基数不为零(2023年三季度产值不为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2024年三季度当季产值、工业用电量、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的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条件。
(3)不属于以下类型企业:①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②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统计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③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补助标准。
根据2024年三季度当季产值、工业用电量、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的同比增速,不同类型企业可按下表其中任意一项条件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注: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桂工信规范〔2024〕7号文件预算规模,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有基数的在库企业加快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大的企业需提供受灾情况说明(提供受灾照片等佐证材料,盖企业公章),需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企业所在园区进行情况属实审核并盖章确认。
(4)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二)支持无基数的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3年10月1日(含)后新建投产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2024年三季度当季产值总量达到一定条件。
(3)不属于以下类型企业:①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②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统计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③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无基数的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二、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投资
(一)支持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可以申报:
1.在建重点工业项目:项目2024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2023年三季度投资同比增长,或项目2024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含)以上。
2.新开工重点工业项目:项目2024年7—9月实现新开工且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等手续完善。
4.不属于以下类型企业:①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②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统计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③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二)补助标准。
1.投资增量补助。对项目2024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较2023年三季度投资增量部分,按最高不超过增量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2.重大项目补助。2024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含)以上,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3.新开工重点工业项目补助。
(1)新建工业项目。2024年7—9月实现新开工的新建工业项目,对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大于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补助。
(2)技术改造项目。2024年7—9月实现新开工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大于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5万元、80万元补助。
项目同时符合以上三类补助条件的,仅享受其中一类补助。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补助比例可按照资金额度、政策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整。本补助政策为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扩大投资专项政策,此前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叠加享受本补助政策。
(三)申报材料。
1.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投资补助申报表(附件3);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四)责任处室。
投资处,联系电话:0771—8011169,邮箱:trzc@gxt.gxzf.gov.cn。
三、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
(一)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4年三季度企业完成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2.企业不在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规定的工序或产品范围,具备独立电量计量条件。
3.不属于以下类型企业:①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②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统计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③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三季度外购电量较基数电量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产值同比增长10%(含)—11%的每千瓦时补助0.10元,产值同比增长11%(含)—13%的每千瓦时补助0.12元,产值同比增长13%(含)—15%的每千瓦时补助0.14元,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千瓦时补助0.16元。对于基数电量为0的企业,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以上每千瓦时补助金额为上限标准,每千瓦时补助金额可按照资金额度、政策效果等情况适当调整。
备注:基数电量为2023年三季度两部制外购电量,超出基数电量的两部制外购电量为增量电量。
(三)申报材料。
1.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供电等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四)责任处室。
经济运行处,联系电话:0771—8095273,邮箱:jjyxc@gxt.gxzf.gov.cn。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举办产销对接活动。
1.支持对象。
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2023年三季度及以后新上规的企业)。
2.补助标准。
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三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会场搭建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产销对接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5);
(2)企业三季度产值情况表;
(3)企业参加或举办促销活动材料,活动方案、合同(协议)、银行转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开放合作与工业园区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gxgxtscktc@163.com。
(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1.支持对象。
广西区内新开拓境外市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奖补标准。
(1)对2024年三季度新开拓境外市场出口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新开拓境外市场出口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在境外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以及组织展销会等活动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会场搭建、交通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6);
(2)企业三季度出口情况表;
(3)企业按申报奖补金额提供相对应的采购合同、出口清单、海关报关单、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参加境外经贸活动的企业提供参加人员食宿、交通票据等凭证。
(4)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开放合作与工业园区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gxgxtscktc@163.com。
五、稳定重点行业增长
(一)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拉实销、降库存、提产值”。
1.支持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申报:2024年1—9月产值同比实现正增长。
2.补助标准。
对单个企业2024年7—9月累计产值大于等于2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补助(不累计叠加),支持企业用于加强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等方面。
3.申报材料。
(1)汽车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7);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装备工业处,联系电话:0771-8015889,邮箱:jxc@gxt.gxzf.gov.cn。
(二)支持汽车规上工业企业(不含整车生产企业)加快新能源转型、实现增产增效。
1.支持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的汽车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申报:2024年1—9月产值同比增长11%及以上(不含新入统企业)。
2.补助标准。
对单个企业2024年7—9月产值同比增量的2%进行奖励补助(奖励金额取整,不足万元的部分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加快向新能源转型、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等方面。
3.申报材料。
(1)汽车工业企业(不含整车生产企业)稳增长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8);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装备工业处,联系电话:0771-8015889,邮箱:jxc@gxt.gxzf.gov.cn。
(三)支持工程机械、内燃机制造企业增产增效。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广西链主型龙头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工程机械和内燃机制造企业;
(2)2024年1—9月产值同比增长6%及以上。
2.补助标准。
对单个企业按照2024年7—9月产值同比增量的3%给予奖励补助(奖励金额取整,不足万元的部分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在工程机械、内燃机领域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奖励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品迭代升级、品牌培育等方面。
3.申报材料。
(1)工程机械、内燃机制造企业稳增长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9);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0)。
4.责任处室。
装备工业处,联系电话:0771-8095125,邮箱:jxc@gxt.gxzf.gov.cn。
六、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愿申报,收集申报材料。
(二)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投资、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和稳定重点行业增长奖补资金及其子项目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可就高选择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中一项奖补资金进行申报,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三)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汇总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打包统一报送,于2024年10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奖补申报材料组织复核,对拟奖补名单予以公示。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奖补名单及金额报送给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补计划,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4〕7号)预算标准控制,各块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二)申报企业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在广西经营、可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所在地原则在广西区内进行入统的;申报支持项目加快投资政策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包含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单位。申报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违反规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单位,一经查实,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工业和信息化资金申报资格。
(三)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将奖励资金用于扩大生产、项目投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对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严格核实,保证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及培训内容主动向企业解答。各设区市汇总的申报材料邮寄给我厅,联系人及电话:宋宇婷,0771—8095281;邮箱:zhc@gxt.gxzf.gov.cn。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大厦601室,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
2.支持无基数的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8.汽车工业企业(不含整车生产企业)稳增长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9.工程机械、内燃机制造企业稳增长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