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桂科基字〔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各依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管理主体作用,全面检查和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总结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1〕52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国家重点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含2023年新认定)均应参加依托单位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
二、考核方式和要求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采用线上填报、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重点实验室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子系统即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重点实验室年报统计表》(数据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各重点实验室按照提纲要求编写《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工作年报》(附件1),并上传到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
(三)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单位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填写《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意见表》(附件2),登录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重点实验室年报统计表》(附件3),并将系统生成的《重点实验室年报统计汇总表》(附件4)及线下填写的《自治区财政经费支出情况表》(附件5)签字盖章后的正式稿扫描上传到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
(四)请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本年度工作总结(附件6)。
三、时间要求
(一)请各依托单位于2024年4月1日前完成各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为简化年度考核上报材料,本年度考核不要求各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考核意见表、工作年报、年报统计表和年报统计汇总表等纸质材料,以上材料均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或上传。
(二)请依托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纸质版直接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请同时发送总结电子版。
四、注意事项
(一)考核工作由依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完成;同一依托单位建有多家重点实验室的,应组织同一专家组完成对所有实验室的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数量应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重点实验室数量的1/3。
(二)考核专家组应由6或8名相关学科领域的区内外高水平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区内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实验室人员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可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组织专家完成考核工作。
五、其他说明
(一)各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和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抓好落实,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二)请各依托单位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年度考核结果和相关数据报表材料将作为下一轮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治责任,深入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部署,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落实等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灾害。
六、联系方式
(一)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与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技术问题等工作)
联系人:谢卫
电 话:0771—5872356
QQ技术支持群号:287980110
(二)广西科技经济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评估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联系人:陈华娇 韦小凤
电 话:0771—5847477、0771—5862686
(三)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主要负责相关政策咨询等工作)
联系人:陆曦
电 话:0771—2618795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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