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柳州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柳人社发〔2019〕70号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标准及审核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5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维护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我市就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市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的;
4.企业财务状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二、审核程序
(一)我市困难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2019年柳州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1);
2.《2018年困难企业裁减人员名单》(附件2,无裁员不需提供);
3.《2018年困难企业裁员情况说明》(附件3,无裁员不需提供);
4.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的我市申报企业提交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月《利润表》,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的我市申报企业提交2017-2018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5.与本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认定
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组成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
市本级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全必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科长
蓝 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服务业科科长
蒋晓静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梁焕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促进科科长
成 员:欧楚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黄夏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服务业科
林 飞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陈 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促进科
市本级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接收申报材料后交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会审,联审小组成员在会审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会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各县、柳江区参照市本级成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严格按要求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对经会审认定的困难企业,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现行稳岗补贴政策对企业是否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办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两项中的一项。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困难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参保企业的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从企业申请至审核通过最长时限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三、返还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四、实施条件
我市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五、资金使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三进”专项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通过短信推送方式,提示企业积极申报。
二是结合“一门式”社保经办实际,制定内部控制规范、标准,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提高经办风险防控的信息化、标准化水平,着力构建具备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检查功能的风险防控体系。
三是在必要的情况下,请第三方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经举报或检查发现企业在申请稳岗返还时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进行处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9〕377号)要求,将该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发布、公开。
四是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告。
附件: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