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促进竞赛科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竞赛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竞赛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填写《广西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次年办赛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纳入次年年度竞赛计划,并于次年1季度集中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竞赛层次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竞赛。竞赛类别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面向全社会的竞赛,或紧密结合我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需求和新技术、新职业等设置竞赛项目(以下简称赛项)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部分地区参加的竞赛为二类竞赛。国家级竞赛的广西选拔赛均为自治区级一类竞赛。
《办法》指出,竞赛中的获奖选手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等。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级竞赛的类别、规模、组织水平,为优胜职工(含教师)选手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竞赛主办单位可为竞赛各赛项第1名选手的1名指导教练授予“优秀教练”称号并颁发证书。市、县级竞赛称号授予办法分别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为优胜选手授予其他称号。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奖金奖励。其中: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奖选手的教练团队获得同等奖金奖励。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其中: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8万元;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奖选手的教练团队获得同等奖金奖励。
对在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世赛选拔项目、国赛精选项目中获得金、银、铜牌或一等奖(排第1、2、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设置的其他竞赛项目按自治区级一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对在自治区级一、二类竞赛中获得第1、2、3名的选手可由竞赛组委会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或由竞赛组委会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能高于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世赛选拔项目、国赛精选项目奖励标准。
自治区级一类竞赛。对获各职业(工种)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自治区级二类竞赛。对获各职业(工种)决赛单人赛项前2名、双人赛项和三人赛项第1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自治区级竞赛中的学生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最高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市、县级竞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自治区级竞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办法制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