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9〕17号
高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高新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附件:
柳州高新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柳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规定和财政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柳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财政及柳州市对柳州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扶持资金以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柳州高新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验收和评价。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办法发布《柳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受理项目申请,提出年度资金计划安排,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 柳州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统计、税务关系均在柳东新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特色载体建设
大中小企业融通平台建设。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平台给予直接补助或按年度滚动资助。
(二)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已出台的《柳东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19号)、《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22号)相关条款进行补助。
(三)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推广应用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券工作;支持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综合性服务机构;支持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会展、人才引进等专项服务活动;对提供和使用公共服务的机构、企业和创业者给予相应补助;对高新区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基础服务给予相应补助。
(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
根据已出台的《柳东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19号)、《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22号)、《柳东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暂行管理办法》(柳东规〔2019〕2号)等文件相关条款进行支持补助。
(五)招才引智支出
根据已出台的《柳东新区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实施意见》(柳东办发〔2018〕42号)、《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聘任暂行管理办法》(柳东办发〔2018〕21号)、《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柳东管发〔2016〕59号)、《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管理办法(试行)》(柳东管发〔2017〕261号)、《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柳东规〔2018〕2号)相关条款进行支持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柳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程序等。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考察,通过后报领导小组批复并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向本级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资金审批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柳东管办〔2019〕18号)规定的事项审批相关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并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开支,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各部门应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并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高新区绩效办公室落实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依托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适时抽查,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高新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