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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1-07-09 16:08:42   来源: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102 评论(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20〕49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根据专业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职工教育培训特点,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具备较强的从事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项目研究开发的能力,并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校级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授课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5次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1年以上或2次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或担任 1 个以上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年授课不少于30课时。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员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8次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1年以上或2次以上学员管理工作经历)。

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职工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编相关教材1本以上,或参与编写相关教材2本以上。

(二)参与编制本行业的职工培训规划3次以上,或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规划2次以上。

(三)参与制订有关职工教育工作文件3次以上。

(四)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2项,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2项。

(五)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编写相关教材1本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署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二、主要参与(署名前三)完成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审。

三、开展教学改革、产教结合等教育教学工作,作为主要参与人(署名前三)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作为主要参与人(署名前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作为主要参与人(署名前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六、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价获得优秀累计2次。

七、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累计2次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教育教学和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工作实践材料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二、参编(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者教材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三、在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及验收的技术开发、工程建设、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学科研和工程项目实施中,参与完成的项目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申报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材料1篇(署名前三),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四、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完成发表论文、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者教材、经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及验收的工作实践材料累计2项,其中公开发表论文1篇。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上,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署名前五)。

三、出版过专著或每年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经有关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奖励(署名前三),或省部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以上奖励(署名前二)。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署名前三),经省部级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讲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开展教学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等科研项目研究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校级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授课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4次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或担任 1 个以上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年授课不少于30课时。具有担任班主任等学员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6次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学员管理工作经历)。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的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2次以上。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2项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2次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的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研究。

二、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审。

三、开展教学改革、产教结合等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六、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七、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教育教学和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工作实践材料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二、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者教材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三、在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的技术开发、工程建设、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学科研和工程项目实施中,参与完成的项目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申报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材料1篇(署名),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四、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完成项目调研报告、论文、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材料累计2项,其中公开发表论文1篇。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体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上,获得过市厅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署名前十)。

三、取得现职称以来,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1篇教学、科研论文(不含综述、知识短文、文艺小品)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先进水平。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署名前三),或省部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奖励(署名前三),或市厅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署名前三)。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署名前三),经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助理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合格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认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开展教学及相关的管理工作;能在专业团队中开展教学科研的辅助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年授课不少于40课时,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授课不少于2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或担任 1 个以上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3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年授课不少于20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1次以上。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1项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1次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单位的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研究。

二、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本单位的鉴定或评审。

三、开展教学改革、产教结合等教育教学工作,获得本单位以上奖励。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本单位以上奖励。

五、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

六、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教育教学和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培训管理等方面的论文1篇。

二、参编校本培训的学术著作或者教材1本。

三、参与技术开发、工程建设、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学科研和工程项目实施,完成的项目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申报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材料1篇。

四、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完成项目调研报告、论文、教案课件、技术工作总结等工作实践材料累计1项。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本职称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论文、著作

(一)“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论文。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教学科研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上查询。

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二)“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工作实践材料

“工作实践材料”是指在专业建设实践、教学科研改革、教学实践应用(教案设计、课件制作、实训作品创新)、技术项目实践(生产实践、创造发明、推广应用、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应用型、实践性的作品,要求第一作者或本人主要创作(项目排名前三),实践材料提供经有关部门评审、验收或鉴定的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及效果等证明材料。

四、学生(学员)管理工作含班主任、团委干部、学生科人员、辅导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从事职工教育管理专职人员。

五、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六、在工作经历中,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的,至少应在申报专业岗位任职2年以上。


文章关键词: 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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