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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1-06-30 15:48:42   来源: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1366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21〕2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本行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备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研究、规划、设计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项目。

2.主持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2项以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技术攻关项目、大型研究项目2项以上。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有很高难度、很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研究开发。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本专业1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行业、大型企业的重大发展(包括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等)规划或重大技术文件2项以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完成4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战略研究、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类项目。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或4项以上地方主导产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5)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新产品开发工作2项。

4.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或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相应技术工作3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3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企业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

6.主持设计、建设大型网络系统,解决网络系统运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在确保大型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9位)或二等奖(排名前7位)或三等奖(排名前5位),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3位)。

(二)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国家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经省(部)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2项以上,或经省(部)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1项和市(厅)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一等奖3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2件有较高价值的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实现产业化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须提供转化效益证明)。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研发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的行业规划正式发布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的企业重大发展(包括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等)规划、重大技术文件等在实施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设计、推广应用或新能源的研究开发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二)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突出效益,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十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大工程设计项目或3项以上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的审查、咨询服务工作,为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做出重要贡献,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四)作为第一完成人或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开展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对策研究、成果转化、政策建议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获国家部委、省级政府采纳或书面肯定性批示(以省级部门文件发布为准)。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3篇以上(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对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位)。

(三)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四)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规程)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4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五)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工程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工程师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研究、规划、设计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2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大型技术攻关项目、大型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较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项目2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较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本行业有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研究开发。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本专业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较大技术改造规划,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1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主导产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研发成果应用于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二)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5)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大型企业或3项中型企业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较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新产品开发工作1项。

4.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市(厅)级或中型工程项目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评估及相应技术工作2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企业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单位2项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艺优化项目;或在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或设备运行维护中解决关键问题。

7.在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2项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专业技术文件2项以上。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4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特种设备安全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产品研究开发,通过省(部)级的技术鉴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设计、建设较大型网络系统,解决网络系统运营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在确保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中做较大贡献。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2.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7位)。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位)1项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2项或三等奖(排名前3位)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3位)2项以上。

(三)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认可评选的省(部)级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1项以上,或产品开发、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效益,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制定的规划或技术法规,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八)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1件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实现产业化应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取得实际应用及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均须提供转化效益证明)。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通过鉴定,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设计、施工或在大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重大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以上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的审查、咨询服务工作,为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做出重要贡献,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的行业规划或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获得采纳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修)订完成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或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十四)作为第一完成人或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三)开展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对策研究、政策建议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采纳或相关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成果获县政府、市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十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实现技术性突破,解决过较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六)在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较为显著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十七)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4.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获得上级部门的采纳和认可,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获得上级部门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七)作为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作为技术骨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重点工程项目。

(二)参与中型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以上。

(三)参与对企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技项目的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四)参与本行业或本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2项以上。

(五)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要技术工作。

(六)参与编制行业规划、标准(规程)、地方标准(规程)、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七)在企业重要设备的改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八)承担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验细则;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产品测试和数据分析工作,制定检测细则,编写相应的测试分析报告;或参与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提供正确的检验数据。

(九)参与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2项以上,或参与较大型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工作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系统总结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经验,编写、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重要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十一)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参与的企业科技、工程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四)参与的课题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得到采纳。

(五)参与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良好的效益,并得到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正式发布实施。

(七)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期间近3年无责任事故。

(八)作为前三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九)承担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编写完成的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十一)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运用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获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作为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等。

(三)参与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参与企业重要设备或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改造、管理等工作,保障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技术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或辅助完成1项以上科研、生产或工程项目。

(二)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解决简单技术问题。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结合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撰写技术工作报告1篇以上,字数1000字以上,并提供申报人参与项目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主要完成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四、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五、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国外刊物要求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发表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七、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文章关键词: 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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