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提供一下材料:
1.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业务情况(自述报告包含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以及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3.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人数50含50人以下提供10份,人数50以上提供按总员工20%比例提供)
4.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花名册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5.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发票)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接收部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10楼1009室)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电话:0772-2822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