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3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3月20日前发送到cgc@kjt.gxzf.gov.cn。
联系人及电话:詹建 0771-2618935 2823694(传真)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指各级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和分红奖励包括股权奖励和分红奖励。股权奖励是指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分红奖励是指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净收益或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
第七条 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等。
第八条 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逝世的,其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不含内设机构)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单位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应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并应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及任职期间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在任现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第三章 股权和分红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给予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对外转让科技成果获得的转让费,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获得的许可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获得的营业利润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包括维护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费、中介服务费等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鼓励科技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科技成果。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开展股权和分红奖励时,提取的奖励比例应高于本单位的平均奖励比例。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在股权奖励的“技术股”基础上以现金入股企业,采取“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股权和分红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把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置环节,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发现价值,揭示风险的作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参考依据和决策咨询。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积极探索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委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的,应就收益分配、保密等具体合作事项签订合同,相关费用应纳入科技成果转化成本。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拟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鼓励在技术市场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以及异议程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管理。采用转让、许可、合作实施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与受让方(合作方)签订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自行投资、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二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签订的有关技术合同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的技术交易额作为计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项目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合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时,应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奖励方案,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奖励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成果的名称、认定依据、转化方式、转化收益等;
(二)奖励对象(包括重要贡献和主要贡献人员名单)、奖励额度及分配的确定原则;
(三)实施股权奖励的,应明确奖励股权的来源,向各奖励对象奖励股权的数额,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后的限制性条件等;
(四)实施“技术股+现金股”方式奖励的,应明确出售股权的来源,向各奖励对象出售股权的数额、出售条件、出售价格,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后的限制性条件等;
(五)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股权和分红奖励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发放。分期发放的应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三年(36个月)内完成。分红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股权和分红奖励支出应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除用于股权和分红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统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二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中报告股权和分红奖励情况,并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统筹推动促进股权和分红奖励工作,研究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自治区科学技术、财政、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股权和分红奖励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制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制度,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对象、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单位在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领域股权和分红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应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以横向课题形式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