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柳社保发〔2020〕13号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柳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及办理时间
(一)范围
1.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在我市已享受医疗退休待遇,非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二)办理时间
网上申报基数时间: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
线下申报基数时间: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
注:为大力推行社保业务“不见面、网上办”,请各参保单位选择通过网上办理申报基数。
二、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规定
(一)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按规定如实申报。具体如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在职职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等。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构成,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奖金。
3.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构成,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4.在我市已享受医疗退休待遇,非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人员,以2019年12月份应发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医保账户划入基数。
5.2020年1月1日后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于全部在职参保人员本人的缴费基数之和。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将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重新结算。
三、其他事项
1.疫情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建议各用人单位选择网上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已办理了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登陆“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相关的电子表格进行申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未办理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到我局业务大厅或各城区管理部业务窗口拷贝或领取相关业务表格。
2.因各种原因导致没有按月连续正常生成缴费台账的参保单位,需到我局各业务大厅核实情况后再办理2020年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3.已申报2020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从申报结算期当月起启用。在2020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公布前,暂按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做为保底封顶线,待上级部门公布2020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后,将从1月起按新的缴费基数重新核算应缴社保费,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在此期间已退休、停保、终止参保的人员不进行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
4.对基数申报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于5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州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5.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或出现虚报、谎报、瞒报等行为的参保单位,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市辖五县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
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渠道、提交材料及办理步骤.docx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