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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2-14 09:13:15   来源: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浏览:238 评论(0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社保发〔2020〕10号 


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确保全市经济稳定增长,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和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

二、缓缴险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三、缓缴期限

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前,缓缴企业应按规定足额缴费;缓缴期满后,如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网上或现场申报:由企业填写《2020年柳州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可通过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rsj.liuzhou.gov.cn)或单位网上业务大厅下载。

(注:网上申报预计2月18后可以受理,建议申报企业优先选择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现场申报待恢复正常办理业务后即可受理。)

(2)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及各城区经办网点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予以审核确认执行。

五、缓缴期间待遇

已审核确认缓缴的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继续由单位代扣代缴,其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医疗“在职转退休”、申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保费后,按现有的经办流程办理各项业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内的,不属于缓缴范围。

2.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缓缴的,还需提供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填报的《2020年柳州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核原件并扫描存档。

3.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照执行,今后如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人社服务热线12333

社保局本部经办受理咨询电话:0772-2108092、2108093

网报业务咨询电话:0772-2108035

柳北经办部咨询电话:0772-2108053

城中经办部咨询电话:0772-2813905

鱼峰经办部咨询电话:0772-2803923

柳南经办部咨询电话:0772-2826215

柳东经办部咨询电话:0772-5305201

征缴业务咨询电话:0772-2810446

 

附件:

1. 2020年柳州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2.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docx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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