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31号)要求,为保障我市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减轻其负担和促进就业,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适用范围
柳州市依法注册的小微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季节性用工的企业和使用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扶贫车间。小微民营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
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一)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季节性用工的企业和使用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扶贫车间,可到我市任一社会保险经办网点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多证合一企业不需填写,仅需在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补充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参保险种等基本信息。)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小微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季节性用工的企业和使用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扶贫车间,应准确填报所属企业类型、上年度营业收入、用工情况、资产总额等情况(详见附件),并承诺属于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
(三)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或登录柳州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增减申报。
三、参保起始时间
参保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发生职工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或通过柳州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程序
按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注意事项
在桂人社发〔2019〕31号文件下发前已参保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的小微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继续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五县一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