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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工程系列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经济系列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稿的批复

2009-11-24 09:30:09   来源:   浏览:3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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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发表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具有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得到推广应用;

2.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两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或者三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3.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正确处理生产过程、管理技术等重大问题;

4.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5.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实施。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的成果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持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专利发明1项;

2.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际采用后,效益显著,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在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

2.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1.荣获省、部级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创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获省、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试行一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能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曾独立解决本专业中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一定成绩;并能结合技术工作实际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用以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担任一项中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多次负责本企业项目实施工作;

2.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对企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3.曾作为主要成员之一参与过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4.曾参与过本企业大项目的技改、建设(施工)、管理等工作;

5.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在产品和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1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用于生产实际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经验丰富,成绩显著,成为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骨干。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论文1篇;

2.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1个以上的主要编制者;

3.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2.荣获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8年以上,成绩显著,被市(厅)级评为优秀厂长(经理);

4.担任市(厅)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试行一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民营企业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3.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2.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二项以上奖励;

3.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

2.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经济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1.荣获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4.民营企业单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①、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②、所在企业上年度完税在50万元以上;

③、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

④、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试用一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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