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信委、糖业发展局、职工教育办公室,自治区农垦局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南宁铁路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的精神,结合我区职工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区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 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符合广西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与广西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签有聘约,并在职工教育岗位上从事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及流动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的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
(三)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户口、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或《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格(职称)有关问题 的通知》(桂职改字〔1994〕2号)执行,其推荐、转正定职等条件和程序应按桂职改〔2004〕2号执行。
(四)2011年 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 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除外)。2012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执行。
(二)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7号)执行。
(三)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要求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等文件执行。
符合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单位主管部门职改办批准。
(四)申报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和证明。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部署,今年申报职工教育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及评审结果报批都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各单位职改部门需同时报送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员应在各单位职改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系统个人申报版”,根据界面内容及提示自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然后以扫描(或用数码相机拍摄)方式录入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分类制作电子档案:
1.学历(学位)证书类,包括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审批表)、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外省调入职称重新确认文件、申请破格晋升审批文件等。
2.获奖证书类,包括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教育教学科研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及其他相关奖励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审核推荐材料(年度考核情况表、任现职以来科研工作及业绩成果考核材料等)。
3. 论文和科研项目类,包括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论著、教材,其中1篇为指定的论文代表作),需录入所发表期刊(论著、教材)的封面、封底、目录和论 文全文(或论著、教材中本人撰写的主要章节1 万字以内);其他论文及成果只需要录入封面、封底、目录和内容摘要(300 字以内);科研项目需提交立项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部门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市属单位版”,用于接收个人数据;在完成人员信息真实性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审议答辩、程序审核和公示;填写专家鉴定意见和单位推荐意见,然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市属单位版”上报各市或有关厅局职改部门审核推荐。
(四)各市、有关厅局职改部门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用于接收下级单位数据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汇总上报自治区职工教育办公室。
(五)申报人员及其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以保证提交的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造假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应严格按照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审查并对应评审条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市属单位版等可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
广西人事人才网:www.gxrc.com/
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
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
北京东方智辰公司网:www.zhichen.com.cn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380元/人次(不含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论文、著作鉴定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230元/人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150元/人次。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五、时间安排
自治区职工教育办公室接收送审电子材料的时间定为7月30日前,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经报出,一律不允许修改。
报送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大楼510室;
联系人:李南平、李玉兰;
联系电话:0771—8095073、809507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址:www.gxgxw.gov.cn。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7号)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
(附件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级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趋势,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较强的从事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项目研究开发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8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90课时,院校领导及职工教育管理人员每年须承担不少于5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讲师期间须担任过2年以上班主任或担任过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且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7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5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撰写相关教学参考书2次以上;
(二)参加编制本行业、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规划3次以上;
(三)参与制订有关职工教育工作文件3次以上;
(四)主持本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教学研究3次以上或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研究4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均为良好以上;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一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两万字以上;
三、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成绩显著,并获自治区级奖励一次以上;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
五、主持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奖两次以上;
六、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奖励一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一部(第一、二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上,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咨询、教材编写、教育改革等方面,造诣较深,成绩显著,荣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任现职期间出版过专著或每年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经有关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
四、在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引进设备等项目中,经省(部)级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直接参与或担任该项目人才培训的主要贡献者;
五、在全国同行业技术(业务)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部)级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高级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承担教学工作,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80课时,院校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承担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助理讲师期间须担任过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1年以上。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0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2次以上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2次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有成效,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主要工作,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获得过地(市)厅(局)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参与省部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专著、教材编写活动中,本人撰编部分超过全书四分之一,该著作、教材在自治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并经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水平者;
三、任现职期间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一篇教学、科研论文(不含综述、知识短文、文艺小品)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先进水平;
四、在省部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地(市)、厅(局)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者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经地(市)、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二:
区工信委电子档案模板20120428115005996.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