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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2号

2004-04-27 11:55:12   来源:   浏览:43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739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分装品种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4年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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