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中国国际服务业大会和展览会
“中小服务企业展区”组展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服务业大会和展览会“中小服务企业展区”组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4]591号)的要求,现就中小服务企业展区组展的具体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展馆分布
国际服务业大会中小服务企业展区共有展览面积1344平方米,设48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馆共分中央综合展区、中小服务企业展区、融资与担保展区、培训展区、创业展区、技术创新展区、国际合作展区等七个展区。
1.中央综合展区(展览面积:6×9平方米)
主要展示全国中小服务机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围绕《中小服务机构促进法》的贯彻落实,积极鼓励、支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情况及相关内容。包括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发改委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图片、文字资料。
2.中小服务企业展区(展览面积:12×9平方米)
主要展示以中小服务企业为主体的服务行业情况,非公有制服务业和行业协会、民办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业,如美容、租赁、餐饮、装饰等行业的发展概况。服务业大会展览其它展区涉及的金融保险、旅游、中介组织、物流等服务行业不再招展。
3.融资与担保展区(展览面积:8×9平方米)
主要展示国家政策重点给予支持的融资、信用评价和担保机构,可选择少数经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服务企业为补充展示。
4.培训展区(展览面积:6×9平方米)
主要展示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培训机构,可选择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和经培训服务机构支持的中小服务企业为补充展示。
5.创业展区(展览面积:4×9平方米)
主要展示近年来国家重点支持的创业辅导机构、创业基地和相关服务机构,可选择少数经服务机构支持的中小服务企业为补充展示。
6.技术创新展区(展览面积:8×9平方米)
主要展示中小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开发、转移和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可选择少数经服务机构支持的中小服务企业为补充展示。
7.国际合作展区(展览面积:4×9平方米)
主要展示近年来为我国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进行服务的机构和工作,包括APEC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中国、欧盟中小企业合作等。
二、参展要求
1.参展地区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区、市为主。
2.参展企业和必须具备本行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3.请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积极推荐参展单位,于5月15日之前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填写参展报名表。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参展报名表,填好后传真至中小企业司。
4.中小服务企业筹展秘书处将为参展单位出版宣传画册。参展单位提供的图片最好是电子版资料,如无电子版资料,最好提供专业反转片或高清晰度照片。音像资料请提供由专业拍摄的BETACAM录像带(模拟或数字均可),如有新拍和补拍需求的,请与我司联系。
三、收费办法
经与中国国际服务业大会组委会协商中小服务企业展区按优惠价收取展览费,每个标准展位为7000元。欢迎有实力的参展单位赞助或提供宣传经费。经费请拨往:
开户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
开 户 行:工行北京分行西四支行
帐 号:0200002809089010724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委中小企业司 张 伟 刘 怡
电 话:010-68535627 68535644
传 真:010-68535701
电子邮件:sme @ sme.gov.cn
附表:参展报名表
国家发展改委中小企业司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