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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06-27 11:45:01   来源:   浏览:32 评论(0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企业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局、全市各有关企业及企业法律顾问: 现将自治区经委下发的《关于开展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8 月30日前,与柳州市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市三中路66号市政府办公大楼东面7楼)联系有关注册事宜。 

联系人及电话:王莎2811782 

附:桂经法规[ 2007] 323号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桂经法规〔2007〕323号

关于开展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委、有关单位及企业法律顾问: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5〕90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中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外,其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到自治区经委进行注册备案。
二、注册对象
凡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再次申请办理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2.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再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五、注册备案工作安排
(一)各市经委及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将有关注册备案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等)以文件,公告或其它形式尽快告知属地有关需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申请受理时间:2007年6月25日至10月25日。
(三)注册申请受理地点: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主楼608号房——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使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丹丹 0771-2622047,2803666

附件: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1份,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样表复印有效)。
2.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新领取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员另需提交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1张。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粗线以下内容由注册机关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新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
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待实行后填写。





附件2 :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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