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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暂行办法

2009-05-05 10:06:05   来源:   浏览:60 评论(0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是指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把符合条件的诚信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推荐给当地金融机构以争取信贷支持。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及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会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坚持公开、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所推荐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金融信用:中小企业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

(二)合同信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

(三)纳税信用: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四)质量信用: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活动,杜绝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

(五)服务信用:企业经营活动中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及时到位,不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六)劳动保障信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财务统计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主管部门上报、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八)价格信用: 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账,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环保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无污染环境行为,做到达标排放。

(十)安全生产信用: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其他必须的条件。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的程序:

(一)各市经济委员会牵头,各市人民银行配合,根据推荐条件,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后,于季后10个工作日确定上个季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

(二)各市人民银行牵头,各市经济委员会配合,在季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所上报的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并同时征求当地各金融部门的意见。

(三)各市人民银行经过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对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会同当地市经济委员会通过当地政府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各市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市经济委员会,对公示期间没有投诉或有投诉但经过核实没有影响其信用状况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推荐给当地各金融机构,并将诚信中小企业名单在地方政府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按季填写诚信中小企业报备表(详见附表)将每季公布的中小企业名单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对由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推荐的诚信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实行各项信贷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注意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意识,同中小企业建立务实、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引导,适时组织推介诚信中小企业的宣传活动,提高获得推荐的诚信中小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企业融资。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名单过程中,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鼓励、支持广西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将评级结果反馈给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应及时将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中小企业的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和投诉制度。对诚信中小企业的投诉情况,一经核查属实,立即撤销诚信中小企业推荐资格。

投诉电话: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0771-2825069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0771-5864067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诚信中小企业报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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