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柳经通〔2009〕111号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煤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经贸局、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配合我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9号)以及区经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煤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经能源〔2009〕377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煤炭流通领域开展整治行动,取缔、打击非法经营煤炭的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
二、整治内容
(一)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及加工生产销售煤炭产品行为,取缔其经营场所。
(二)查处煤炭经营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煤炭产品的行为。
(三)查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非法煤炭产品的行为。
(四)查处运输企业运输非法煤炭产品的行为。
(五)查处煤炭经营企业违规使用储煤场地和违规使用煤炭计量、质量设施。
(六) 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检阶段(7月26日-7月31日)。我委牵头组织国土资源、交通、商务、工商、质监局和铁路等部门在本辖区内按整治内容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8月7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使用煤炭产品的行为,从煤炭流通流域积极配合全区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盗采煤炭专项整治行动。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7日-8月10日)。督查各单位认真做好该专项整治行动,配合自治区经委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整治、督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开展我市煤炭流通领域的整治行动。
(一) 经委、工商、商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及加工生产销售煤炭产品行为,取缔其经营场所。
(二) 经委、工商、商务部门负责查处煤炭经营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煤炭产品的行为。
(三)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非法煤炭产品的行为。
(四)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查处运输企业运输非法煤炭产品的行为。
(五) 其他违法行为,视具体违法情况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
中整治行动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遵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果断采取措施推进打击非法经营煤炭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整治行动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 联合执法,务求实效。要按照职能分工联合执法,
努力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煤炭的行为,确保维护我市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
(三) 落实责任,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规范煤炭流通领域
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部门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非法经营煤炭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经营、运输、使用非法煤炭产品提供条件,有包庇、袒护、纵容经营非法煤炭产品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 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
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我委将在柳州市中小企业网上公布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监督电话(0772-2825431),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对非法经营、运输、使用煤炭产品行为进行举报,以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煤炭的行为,确保维护我市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
各部门及各县经贸局于2009年8月8日前将各单位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上报我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