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我市2010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延续审查结果及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的通知
2011-02-09 17:49:00 来源: 浏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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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信通〔2011〕115号
关于通报我市2010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延续审查结果
及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次修订版)有关规定,自治区开展了2010年煤炭经营企业延续审查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完成。2010年柳州市共有煤炭经营企业120家,此次通过延续审查的企业有87家,现将名单进行公布(名单附后)。
同时,为实现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目标和我市“三年四千亿”战略,维持我市煤炭经营市场的平稳正常运行,保证全市用煤正常需求,确保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增长。我市将组织一批企业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对材料进行初审,现对申请办理的企业要求如下:
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储煤场地,储煤场地符合城市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验设备。不具备煤炭计量和煤质检验能力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煤炭计量和煤质检验;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储煤场地,储煤场地符合城市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验设备。不具备煤炭计量和煤质检验能力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煤炭计量和煤质检验;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煤炭经营项目简要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必要的生产(型煤)设计、设施使用证明;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和型煤生产场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如委托第三方进行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的,须提供委托协议书及受委托方的符合要求的计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资质证明;
9、2011年与重点煤耗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或意向书;
10、审批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规格,装订成册,所有相关证明需提供原件备查。于2011年6月21日下班前送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室,由于名额有限,过期无效。《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请到柳州中小企业网下载(http://www.smelz.com.cn/)。
我市将于6月22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企业中,有以下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1、信誉优良;2、规模较大;3、对我市千亿元产业、千亿元园区、千亿元企业有较大促进作用;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自用;5、社会特殊需求或作出特殊贡献。
附:
1、柳州市通过延续审查的87家煤炭经营企业名单.xls
2、《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xls
联系电话:2825431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