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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08-02 09:25:19   来源:   浏览:54 评论(0

关于《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及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代政府草拟《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代拟稿)》,作为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1+13”配套政策文件之一。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代拟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23日—7月30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等书面形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潭中东路12号柳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联系人:黄丽洁,0772-2821425;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email protected]

    逾期送达、匿名送达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函件我局不予受理。


柳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代拟稿)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柳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8]60号)精神,为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一) 执行国家税率调整政策,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政策口径、执行期限等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口径、执行期限等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七)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
    (八)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十一)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市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市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
    (十二)落实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十三)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税额幅度内,将柳州市市区(不含柳江区及五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税额标准降低至:市区一级土地11元/平方米;市区二级土地8.5元/平方米;市区三级土地7.5元/平方米;市区四级土地6.5元/平方米;市区五级土地5.5元/平方米;市区六级土地5元/平方米;市区七级土地3元/平方米;市区八级土地2元/平方米;市区九级(建制镇、工矿区)土地1元/平方米;雒容一、二、三级土地1元/平方米。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四)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五)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六)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四、加快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十七)落实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十八)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落实减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落实减轻专利费负担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六、加快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二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给予适当补贴,降低其缴费负担。
    七、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
    (二十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十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 由市人社局牵头明确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二十三)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二十四)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柳州市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结合本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八、附则
    以上政策与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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