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柳科通〔2019〕5号
全市各企业: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柳州市科技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实际,起草了《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企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3日前填写《修改意见回执单》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曾智勇2623579、卢超团2623551
传真电话:0772-262355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
修改意见回执单(格式).doc
3.
关于征求《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zip
2019年2月25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柳州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从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先期投入的自主研发经费活动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增长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比其前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的数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入库登记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发文批准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第六条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企业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无须签订项目合同书。原则上,申请并获得本办法奖补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申报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但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指南另有要求的,不受此条限定。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奖补由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基础奖补优先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奖补
按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核算、累计奖补。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4%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核算;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年度内单个企业基础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基础奖补总额超出当年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二)增量奖补
在财政奖补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满足基础奖补总额后,按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瞪羚企业10%、高新技术企业5%、科技型中小企业4%、其他企业3%)再给予增量奖补。年度内单个企业增量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若财政奖补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不足以覆盖增量奖补比例,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则不享受增量奖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研发投入奖补工作按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核定,市政府审批后三部门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的形式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奖补申报通知;
(二)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科技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将企业申请材料对照市税务局提供的税务征管系统中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进行审查和汇总,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核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
(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柳州市科技计划文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实施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奖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牵头组织申报、会审、信息公开等工作;督促企业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负责相关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年度奖补专项资金预算,参与会审并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拨付奖补资金,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参与会审并联合下达柳州市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税务征管系统中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和科研诚信,建立健全内部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