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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科技咨询决策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04-03-05 14:55:22   来源:   浏览:198 评论(0

 一、为规范科技咨询决策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咨询决策研究是为了发动广大科技工作者以解决我市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的科学理论方法和计算机技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三、科技咨询决策研究的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各相关业务领域在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等。
    列入科技咨询决策研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目标明确,选题新颖,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可靠;
    2、对全市或某部门、某行业当前或长远的决策、管理或某技术领域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3、具有较明显的潜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和科学价值,前景可观;
    4、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有推动作用。
    四、科技咨询决策项目每年安排一次。
    五、项目申报。
    (一)下列组织和单位或所属的专业课题组可以申报科技咨询决策研究课题:
    1、市属各自然科学学会;
    2、县、郊及城区科协;
    3、企业科协;
    4、其他科研部门和科技团体。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1、通过调查研究,确定选题范围和研究目标;
    2、填报科技咨询决策项目申报表;
    3、学会或基层科协审核推荐;
    4、科协专家委员办公室调研初审汇总;
    5、科协专家委员会评审;
    6、科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7、下达年度研究项目计划、并签定项目合同。
    六、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接到下达计划后应在一个月之内与项目管理部门签定项目合同,并抓紧项目的研究实施。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合同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合同签定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未经协商同意,下达单位和承担单位均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
    (三)项目下达单位应按计划拨付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下达单位管理部门汇报项目的开展情况及经费开支情况。
    (四)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及经费开支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开展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七、项目的经费
    (一)项目管理部门对已立项的研究课题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二)课题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为:
    1、调研差旅费;
    2、研究资料费、文印费;
    3、研究机时费;
    4、专家咨询费、论证费;
    5、必要的试验费;
    6、必需的会务费;
    7、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三)研究经费不得用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购置固定资产。
    (四)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把课题经费挪作他用,项目下达单位有权收回下达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八、项目的结题和奖励
    (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包括:
    1、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
    2、专题论证报告;
    3、专题调查报告;
    4、研究中所应用的数学模型运行报告;
    5、研究中所应用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
    6、成果应用单位的采用效果意见或阶段性成果应用情况证明;
    7、相关的调查数据及资料(不能公开的应予以说明)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已提交申请的项目要及时审查并提交专家委员会及时组织评审验收。
    1、评审验收:由项目下达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的技术评审验收专家小组,按照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及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验收,并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效益、价值等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2、评审验收小组一般应由4-5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3、项目评审验收程序:
    ⑴议定项目评审验收大纲;
    ⑵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小组);
    ⑶报告项目开展情况及研究成果;
    ⑷专家质疑与答辩;
    ⑸审查项目成果资料;
    ⑹通过评审结论;
    ⑺宣布验收意见。
    (三)项目管理部门对已经验收或鉴定的研究成果汇编提供市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或参考。
    (四)项目管理部定分期进行项目的考核评定,对优秀项目及在项目的研究实施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学术价值、效益显著(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的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
    (五)未能按合同要求的期限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需要延期的申请,原则上延期不应超过一年。
    (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除向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外,还应报告已经发生的经费的开支情况,结余的经费要如数归还项目管理部门。
    (七)项目未完成期间,原则上不受理承担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九、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为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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