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柳经通[2007]5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发经)局、财政局,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为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扶持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柳州市中小型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实施方案》(柳政发[2004]66号)文件精神,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管理 通知
报送:市政府徐锋副市长、黄穗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政府办
抄送:市法制办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柳州市中小型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实施方案》(柳政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服务项目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针对中小企业的非营利性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2、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包括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以及诚信活动;
3、创业辅导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工商代理、财税申报、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人事管理、劳动保险等非营利性服务活动;
4、管理咨询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活动。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询服务活动。
5、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资金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性服务业务的补助按业务支出类别进行管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下拨。补助标准:
1、培训服务。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得到全额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2、信用服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创业服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扣除收费额后的50%。
4、管理咨询服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扣除收费额后的50%。
第六条 得到补助资金资助的有关服务机构在收费时应相应降低相关收费标准。
第四章 申请补助单位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2、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在申请补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并抄报市财政局。
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取得的主要成绩,并附本单位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1、申请培训服务补助资金的单位:提交培训通知、课程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
2、申请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单位:提交创业者签字的创业服务登记表、创业服务项目收费凭证复印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
3、申请管理咨询补助资金的单位:提交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管理咨询报告、参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名单(签名)、被服务企业的反馈意见、项目收费凭证复印件。
市经济委员会将收到的申请和资料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补助资金规模,确定补助资金的具体项目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全额资助经费部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费;部分资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减收与补助资金额等额的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三年内该服务机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