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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暂行细则的通知

2007-12-12 09:16:26   来源:   浏览:19 评论(0

关于试行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窗口: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现将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暂行细则下发给各窗口,请各窗口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按照细则做好试运行的各项工作。

在试运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室联系、协商解决.(联系人:徐飞,电话: 13978079350 )。

市审管办协调室 2 007 . 12 . 4

柳州市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 行政许可法 》 、 《 柳州市行政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辖区内新设立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 500 万及以上)的审批。
第三条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贵全程代办,柳州市工商局是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名称核准阶段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代申请人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工商局收件后当场办结,对有工商营业执照前置审批的,工商局告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前里行业经营许可事项及部门名称。
第五条前置审批手续阶段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得到工商局告知的前置行业经营许可事项及部门名称后,负责前置审批手续的代办。
第六条联合审批阶段
(一)抄告相关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办完前置审批手续后向工商局咨询.对符合联合审批条件的启动联合审批。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出 《 新设立公司(企业) 联合办件通知书 》 。
(二) 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阶段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批资料向有关部门申报申请材料、负责申请材料在部门之间的传递.
1 、市工商局在收到联合办件通知书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对材料经审查合格,已缴纳相关费用的公司(企业),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发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市工商局发出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后,到公安局指定刻章企业印制企业印章,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市质监局在接到联合办件通知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发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4 、市国税局、地税局在接到联合办件通知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收件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核发 《 税务登记证 》 及副本.并告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同步完成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将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印章和国税、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的指导,帮助其做好代办工作。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柳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贵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 2007 年 12 月 4 日起施行。
附件: 1 、柳州市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流程图
2 、柳州市新设立公司(企业)联合审批各部门负责岗位通讯录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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