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经企业〔2008〕451号 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鼓励企业积极筹措流动资金,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努力完成全年工业生产的各项任务。现将做好此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开拓市场,创建品牌,推动企业努力完成全年的生产和销售任务。 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一)汽车(包括农用车)、机械制造及配件行业; (二)有色金属加工行业; (三)食品加工(包括农产品加工)行业; (四)具有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目前生产正常,产品有市场、有订单,能够完成今年的各项生产和销售任务; (二)2008年9月份以后(含9月份)向金融机构贷款,额度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内。 四、贴息额度 贴息资金根据企业2008年9月份以后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安排,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组织 (一)各市经委、财政局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审核申报工作,填制《2008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经委、财政厅。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经委、财政厅申报。 六、材料要求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报告; (二)企业2008年10月份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 (三)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须于2008年11月15日前上报,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八、其他 各市的《2008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情况汇总表》须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 自治区经委联系人:黄 加,联系电话:0771-586415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华树鸿,联系电话:0771-533167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