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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1-16 18:26:35   来源:   浏览:42 评论(0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办(200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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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

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工业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企业  搬迁改造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2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优化市区产业规划布局,促进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 [2007] 72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即建成区范围内,下)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按照推进市区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市区产业布局,促进市区工业升级,提升市区经济竞争力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支持和鼓励都市型工业继续做大做强,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搬迁到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国、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易地建设。

二、企业搬迁的实施

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与分期分批实施相结合、结构调整与改造提升相结合、应搬则搬与早搬快搬相结合、责任明确与部门 分块包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1.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根据城市规划需搬迁,并已 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

2.享受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可享受《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企业现使用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处置的土地;

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必须由政府收回,并在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后即办理土地出让;

企业购置新址土地用于搬迁建设,且搬迁后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税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

    企业搬迁要增加技改投入,更新技术装备,提升产业层次;

         因环保问题实施搬迁的企业,搬迁后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搬迁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1.企业搬迁购置土地确有困难的,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租赁各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搬迁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政府搬迁改造扶持资金的50% 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50%用作企业生产流动资金。

2.获得市政府搬迁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工作程序

1.企业向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评估及环保等机构编制的搬迁改造方案和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或法院意见,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经企业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的搬迁改造方案。

2.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企业年度搬迁改造计划,报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3.搬迁改造企业凭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①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企业搬迁改造书面申请材料 (按照第1条要求的提供三套材料) ,作为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测算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发函要求提供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在2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补偿进行测算。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补偿测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将经审定后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测算结果,送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补偿测算结果通知企业。

搬迁企业对补偿测算结果无异议的,即与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及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 物补偿费。证、房产证、契税证等证件交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并按时交出土地。

⑧搬迁企业按规定将无产权争议及无抵押关系的原址土地

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为搬迁企业新址建设办理相关的手续。 

4.在收回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划用途,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5.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金额的意见,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6.市财政局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将支持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分三次拨付给企业,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

7.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工程后,将竣工验收和审计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易地建设

1.搬迁企业易地建设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鼓励类项目的,以及新上改造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的,可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申请享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因环保问题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后实施项目改造的,可给予环保资金支持。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搬迁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企业搬迁专项资金”(该资金为定向委托无息贷款)

 2.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搬迁企业到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易地建设且项目用地面积少于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并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可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柳政发[2008] 33号)规定的标准厂房基建补贴或贷款贴息,

  3.搬迁企业到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协调用地指标,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原址土地5亩以下,新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 以下的搬迁企业,原则租用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不单独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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