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难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61号)精神,现安排专项支出对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予以补助。为做好2009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主要内容
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1--6月实际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七)2008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八)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九)申请补助的单笔贷款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上。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单个担保机构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机构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五)2008年度以及2009年1?6月份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六)2008年及2009年1?6月份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核
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对上报的补助资金项目进审核,并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申请报告、各市汇总表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式两份于2009年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经委、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经委 黄 加 0771-5864157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 华树鸿 0771-5331670
2.2009年1-6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xls
3.2009年1-6月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