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经评审和公示,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监测鉴定中心、哈尔滨市动力科技创业中心等99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