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近年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引导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 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根据《担保资金办法》,现将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三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对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
(三)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1份)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四、其他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担保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担保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1 6820531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2427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