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11 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云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精神,通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缓解我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我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抵押物、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辅以政府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作后盾,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小微企业等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区小微企业、金融业发展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统筹指导,市级推进。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银政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垂直化管理、市级财政的独立性以及小微企业的属地化经营等方面因素,自治区层面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
三、运作机制
(一)参与主体。
1. 试点市。全区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主导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 贷款申请人。在试点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1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3. 试点金融机构。原则上由试点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保险公司提出承保方案确定1-2家保险公司与其合作的1-2家银行开展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再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范围。
(二)基本业务流程。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查询申请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贷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
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小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
贷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等小额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贷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贷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五)风险分担。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四、风险控制机制
(一)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贷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
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三)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贷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贷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业务暂停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 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试点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五)贷款人失信行为通报和惩戒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贷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试点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及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 130%时,暂停新增业务;对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比例对试点银行给予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具体办法由试点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层面,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组织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等单位成立全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试点市也相应成立工作组,负责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自治区、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指导试点市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厅负责研究财税支持政策,推动试点工作开展;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人征信等服务,将贷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试点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市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每月须向自治区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完善操作措施。
试点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出台本地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试点市和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五)强化社会责任。
参加试点工作的保险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