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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2014-09-12 09:55:24   来源:   浏览:5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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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规范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柳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规范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重大项目可延长至1年内办理。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内容调整批准文件,财政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等。
    (二)企业申报项目时提交的柳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定。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四)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尚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收尾工程未实施完毕,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也可以进行竣工验收,但须承诺限期完成收尾工程。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设施建成使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设备、土建实际完成与计划对比清单)
    (五)项目工程技术资料、档案文件完整齐全、准确。
    第六条 竣工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如果财政资金项目计划投资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有冲突,以财政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为准。
    (二)项目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
    (三)项目投产(试运行)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第七条 项目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开发区)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1),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应当规范、完整、真实。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主要包括相关专业技术、工程建设和财务领域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审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和相关档案资料,实地查验相关建筑工程及公用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及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组的验收结论和意见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格式参考附件3)。由各县区(开发区)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准文件须报送市工信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验,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经原验收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再次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未能按原批准计划建成或建成后1年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市工信委和财政局报告说明情况,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请验收的,原则上暂停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资格,并视同项目验收未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工信委、财政局将取消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将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停止企业申请柳州市财政资金项目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的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程质量、档案等单项验收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重大变更、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或提供虚假验收情况,或骗取、挪用、侵占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doc
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关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通知(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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