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4-09-22 11:03:37 来源: 浏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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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规范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柳州市工信委会同柳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柳工信通〔2014〕154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请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企业按照《验收办法》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项目范围
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从2010年开始,2010年以来的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除已撤消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外,已按照项目批准文件的内容建设完成,具备《验收办法》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均应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情况见下表:
二、竣工验收时限
2010年、2011年安排的项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验收的项目,各有关企业要将项目实施情况、未能验收原因上报柳州市工信委和财政局,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明确计划验收时间;2012年及以后安排的项目,按照《验收办法》要求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重大项目可在1年内办理。对曾获得柳州市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企业,原项目在计划建设期内未按计划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原则上暂停继续申报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资格。
三、项目验收申请
对于已获得挖潜改造资金支持,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信委及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四、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项目原则上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各县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做好协助工作。后续根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委托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开发区)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区(开发区)要督促辖区所属企业抓紧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组织验收。
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减小,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小于批准固定资产投资85%的项目,市工信委、财政局对原资金安排计划作出调整,按比例收回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小于批准固定资产投资50%的项目,以及无合理理由未能按原批准计划建成或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工信委、财政局对原资金安排计划作出调整,撤消原项目扶持计划,全部收回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
五、项目变化调整
(一)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出具由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二)对按照变更批准文件进行项目验收依据的项目,市工信委、财政局根据原支持情况对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