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各金融机构: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柳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融资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配套安排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用于引导和促进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引导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承诺原则上按风险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并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向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县区(开发区)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贷款。引导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柳州市财政资金和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自治区级、市级资金计划,并指定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级、市级资金的运作、拨付、结算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引导资金贷款,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推荐安排贷款的企业名单,同时定期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级、市级引导资金的运作、拨付、结算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开发区)推荐的贷款申请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责搭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息平台,建立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与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信用评估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推荐申请引导资金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核,如收到市工信委一票否决意见将立即停止该企业贷款项目,并将最后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名单推荐给合作银行。在合作银行放款后,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及时将已取得引导资金贷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项目情况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另外,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按本办法出资相应比例的担保资金,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函所确定贷款额度的1%。
第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和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同推荐的企业名单中选择引导资金贷款企业。引导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2个月以内,贷款利率遵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20%幅度。对于引导资金贷款业务中的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帮助中小企业提供到期贷款临时周转资金担保业务, 合作银行于贷款到期前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出具是否续贷的意向,如符合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应保证于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之日起30天内将该业务对应的贷款资金放款到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贷款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产业、行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2.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培育上台阶企业和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计划企业;
3.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能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
4.符合各县区(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企业;
5.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6.原则上企业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
7.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条 市级引导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各县区(开发区)应承诺确保按市级引导资金所确定的县区(开发区)配套财政资金应出资额度,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市级引导资金规模按照各县区(开发区)工业经济总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各县区(开发区)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上一年度信贷额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综合考虑,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市级引导资金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拨付给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县区(开发区)引导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按自治区级引导资金、市级引导资金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引导资金三者的总额落实担保资金,自治区级引导资金、市级引导资金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引导资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资金的出资比例为1:1:1:3。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别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中小工业企业引导资金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委托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将各级引导资金和担保资金一并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管理并负责引导资金贷款的运作,原则上按存入风险保证金的10倍给予各县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信贷额度控制应分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的引导资金贷款,单户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0万元;企业无任何反担保物的,可操作仅提供信用反担保的引导资金贷款业务,该类贷款业务的单户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的贷款业务种类:
(1)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贷款业务,是指企业将其应收我市汽车、工程机械、钢铁等主机企业及一级配套商款项质押给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企业最近六个月平均余额打折质押,企业应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交付所对应的债务人签章(财务专用章)确认的对账凭证。该类业务只接受应收可询证的我市主机企业及主机企业一级供应商的应收债权进行设置,其中:应收主机企业债权折率不得低于8折,应收一级供应商债权折率不得低于6折。
(2)信用反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担保公司帮助中小企业提供到期贷款临时周转资金担保业务),是指企业只提供法人和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反担保的贷款。
第十五条 原则上引导资金贷款逾期一个月后,由合作银行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县区(开发区)工 业主管部门提出代偿申请,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由自治区财政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及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责承担责任的代偿金额支付给合作银行。代偿逾期贷款后,即由相关方面配合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偿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发生风险后的代偿资金承担比例:
(1)应收账款反担保贷款业务,自治区级财政资金18%、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8%、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18%,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36%、合作银行10%。
(2)信用反担保贷款业务(不含临时周转资金担保业务),自治区级财政资金20%、市级财政配套资金20%、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20%,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30%、合作银行10%。
(3)信用反担保贷款业务(指临时周转资金担保业务),自治区财政资金20%、市级财政配套资金20%、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20%,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40%。
(4)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及市、县区(开发区)配套资金均承担有限责任,即按上述比例计算自治区财政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县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代偿资金的总和,超过在合作银行开立的风险保证金账户上的存款金额的,超过部分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责补足。代偿后,导致在合作银行开立的风险保证金账户上的存款不足以覆盖引导资金贷款业务余额的县区,暂停开展引导资金担保贷款业务,或减少原有引导资金担保贷款规模至与风险保证金额度匹配。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应清收回的资金在抵扣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按各方承担比例进行分配,除银行债权部分直接偿还银行外,其余各方债权资金应全部存入风险保证金账户。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贷款业务取得的全部收益(含引导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做分配,全部归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所有。引导资金贷款合作业务终结时,账户资金(不含利息收入)按原出资额度同比例清算和返还。终结清算后清收回的款项,按原承担代偿资金额度同比例清算和返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引导资金的风险。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引导资金支持,以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引导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工信、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后,负责对引导资金贷款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上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是否与相关合作机构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流程下载:
1.
贷款流程.doc
2.
风险处理流程.doc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