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信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贷款难、融资贵等问题,增强市场竞争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四个千亿元产业的中小企业;
(二)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
(三)重点培育上亿元的企业和规下有潜力进入规上的企业;
(四)其它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广西注册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金融机构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的企业;
(三)目前生产正常,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2015年已签订产品销售合同额大于流动资金贷款额,能够完成今年各项生产和销售任务的企业;
(四)2014年销售收入500万元至4亿元的企业;
(五)2015年已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则不再给予本次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收到银行贷款的凭证等(复印件须在贷款金额和签订日期上加盖贷款金融机构公章);
(四)2015年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2015年在当地申报纳税的凭据复印件;
(六)2014年度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2015年1-6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
四、贴息额度及分配办法
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亿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各市可根据自身财力参照自治区方案执行。自治区负责的贴息资金根据企业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当年应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安排,按照基数加比例计算的办法进行分配。
(一)基数分配。符合贴息条件的,自治区按每个企业安排相同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基数。
(二)比例分配。自治区将按基数分配后的结余资金再按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占总贷款额度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最高限额。单个企业获得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 50万元。
(四)资金下达。自治区根据各市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对各市县贴息的比例,确定资金分配额并下达资金预算。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根据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要求,组织本辖区中小企业(含中直、区直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市符合贴息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企业。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填制《2015年广西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5年8月11日前联合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交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各市上报的《2015年广西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请从自治区工信委网站下载)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自治区工信委联系人:言东方;联系电话:0771-809523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黄波;联系电话:0771-533167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2.2015年广西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