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环发〔2016〕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有序,加快我市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第17号令)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为组织开展好我市2016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13第17号令)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77号)中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且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项目,达到环保治理要求。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好,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可研和环评审批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可研和环评审批。
二、申报时间
2016年4月29日前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三、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拨款补助、贴息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中:拨款补助原则上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的40%。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正文为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柳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柳州市环保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lzepb.gov.cn。
(二)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批复文件或专家论证意见。
(三)有资质单位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内容。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并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柳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报告”。
以上材料通过文字材料(A4纸、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市环保局规划与环境监管科,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五、项目的评审程序
在该通知下发后,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进行项目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六、项目预算的下达和实施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市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提出2016年安排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收到市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使用柳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每个季度末10日内应将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贴息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违规处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有以下情况的,市财政局应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资金,并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处理:
(一)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不动工,不向下达计划的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的。
(三)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的。
(四)自筹或贷款资金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逾期未完成任务并不做出详细说明的。
(五)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特此通知
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