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6-04-19 17:13:54 来源: 浏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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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3月10日
鹿寨县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金办发〔2015〕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2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支持稳增长“二十三条”>的通知》(柳政办〔2015〕9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柳政办〔2013〕166号)文件精神,坚持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积极推进具有上市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培育一批融资能力强、发展后劲强的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力推进与柳州市域同城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执行原则
本政策服务于我县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重点扶持上市后备第一梯队企业及场外交易市场后备第一梯队企业(统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其资格由柳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审核确认,获准进入的企业须在政府指导下制定上市战略规划,并按季度上报上市推进进度,实行上市时间倒逼机制。
三、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一)安排改制上市前期工作经费
县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50万元资金,作为引导企业改制上市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两项工作:
1.用于组织、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投行高管等组建鹿寨县上市专家服务团,每半年邀请专家来我县,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进行上市诊断及企业战略规划等。
2.用于开展上市宣传及多层级专项培训工作。每年安排2-3批次拟上市企业或有意向上市企业董事长赴国内知名大学学习资本市场知识,增强合理利用资本市场意识或到知名上市企业学习成功经验;邀请证券资深专家来我县对拟上市企业董秘进行培训,增强企业上市实战能力;面向拟上市企业财务人员开办专项培训班,提升企业财务规范程度。
(二)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拟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除可享受自治区政府、柳州市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外,由我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财政预算资金作为企业上市进程中各阶段的补助、奖励:
1.安排资金补助企业,以鼓励我县企业改制上市、股权融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行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20万元补助;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5万元补助。
2.对于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及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县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在企业上市的各阶段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企业与上市辅导机构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经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补助60万元。
第二阶段,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补助60万元。
第三阶段,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120万元,其中7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4.对于拟申请进入“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由县政府安排资金在企业挂牌的各阶段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拟挂牌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的,奖励15万元。
第二阶段,拟挂牌企业取得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出具的同意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备案文件,并在场外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的,奖励25万元。
5.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6.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在我县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并对我县辖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的,在其投资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奖励该股权投资类企业60万元。
(三)规范企业上市政策
1.证券中介机构受理我县业务必须及时向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报备;与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将不予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2.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等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5天后,要主动向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在境内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后转板至场内市场挂牌上市的,其享受的场内市场挂牌上市财政奖励资金应扣除其之前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已兑现的财政奖励资金。
2.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扶持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禁止其五年内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分别由上市企业、中介机构向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一)企业申请改制上市经费补助,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金融办、柳州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
5.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文件(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成功上市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金融办、柳州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4.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三)企业申请再融资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3.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四)企业申请境内买壳上市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金融办、柳州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4.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有关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广西企业的验资报告及使用情况说明;
8.其他材料。
(五)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金融办、柳州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上市相关核准文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其他材料。
(六)企业申请境外买壳上市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金融办、柳州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上市相关核准文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广西企业的验资报告及使用情况说明;
7.其他材料。
(七)中介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文件;
2.上市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与上市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4.其他材料。
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县政府申请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发布前己上市的企业同样适用于此政策。
(二)本政策由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