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厂房租赁补贴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5-10 15:10:00 来源: 浏览: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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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厂房租赁补贴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现就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根据《办法》的规定,符合厂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正式申报的前一年度(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第一笔租金后),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及市工信委提出申请报备并接受监督。例:申报2017年度厂房租赁补贴的企业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填制申请表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和市工信委提出预申报,并接受日常监督;在次年正式申报文件下达后,企业补充提交其它有关材料,正式申报2017年度租金的补贴资金; 以此类推。
二、预申报对象
厂房租赁补贴预申报的对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六个基本条件的工业厂房承租企业。
三、预申报材料
预申报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有关材料原件备验:
(一)《柳州市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承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建工业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
四、预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预申报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园区审查。园区管委会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初审通过后,由管委会报送至市园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三)市级复审。市工信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并接受不定期抽查的企业,具备次年正式申报厂房租赁补贴的资格。
(四)日常监督。园区管委会和市工信委对审核通过的预申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五、其它要求
1.高度重视。组织开展预申报工作,是落实《办法》的关键步骤,也是推进我市工业招商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园区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企业预申报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预申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科学把关。各园区在对预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即预申报企业必须是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同时该企业新投资的工业项目在次年的正式申报前要具备竣工投产的可能性。
3.常态管理。各园区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审查通过的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委园区科,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园区科邮箱。
4.各园区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解答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园区科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勇,0772-2812825。
地址:文昌综合楼四楼429室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柳政办〔2017〕45号.zip
2.表1:柳州市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3.表2:柳州市企业申请工业厂房租赁补贴资金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