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通知
2017-05-23 15:50:00 来源: 浏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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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园区〔2017〕37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国内外产业向我区转移,拓宽我区产业领域,夯实产业基础,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16〕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项目分类
(一)申报对象
1.2015—2016年度获得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企业(最多可获补助3年);2014年后建成投产,但尚未获得过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产业转移项目企业。
(二)项目分类
1.集装箱运输补助。主要用于我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境内出口货物运输费用补助(附件2、附件3)。
2.工业投资及其它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新建及二次投资的产业转移项目建设资金补助(附件4和附件5)。
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企业项目,以及2016年度尚未产生效益或税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由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简介(含成立时间、企业性质、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效益等有关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如属分期投资的请分别说明各期投资的时间和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申报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2016年度税收;如属增资扩产或技改扩建投产的,请说明企业新投产增加的税收、项目转出地、申请支持方式及金额等情况)。
(二)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项目表及所申报各类项目相对应的表格。
(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已获得银行贷款的贷款入账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需附上凭证的明细表,内容包括时间、资金用途、金额、合计数等)。
(六)申请工业投资及其它项目补助的还要提供工业企业2016年度交纳税收明细表。请填写附件5的表格,并附上纳税凭证或者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出具的2016年实际上缴税收情况证明(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表中“新增项目上缴税金”栏填写企业增资扩产或技改扩建新投产部分上缴的税金,如属于新建投产的不填本栏。“项目基本情况”栏,如属企业增资扩产或技改扩建的只填写增资扩产或技改扩建项目情况,请将企业新投产增加的税收单列说明;如属新建分期投资的项目,只填本期实施的项目情况。
(七)2016年已获各级政府部门资金扶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专项资金类型及金额、时间等情况。
(八)申请集装(标准)箱补助的须填写附件3和附件6的表格,并提供海关报关单等可以佐证出口标箱数量的有效证明材料,已获自治区商务部门集装箱资金补助的不再列入本次补助的范围。
以上申报材料(本文及相关文件通过邮箱发至各市工信委园区科。)需提供A4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按上述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和对应页码。各书面材料(含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复印件须清晰、完整、有效。附件1-6的表格须提供电子文档(经由各市工信委汇总后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级市工信委、财政局申报,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市工信委、财政局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填制《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标准集装箱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1份(含项目申报材料)。
(二)农垦系统的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行文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申报时间要求
材料报送时间截止至2017年6月8日。
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信委 覃荣灵 0771—8069686,13087716119
自治区财政厅 李秀芬 0771—5330616,14795594343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zip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