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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11-07 16:37:00   来源:   浏览:30 评论(0
 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励我区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设区市科技局组成评价工作机构的工作模式。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委托我区各设区市科技局组成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地区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网上填报,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企业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如实填报企业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经公示无异议的入库登记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工作,加强政策的宣传,广泛发动所辖地区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做好服务指导,及时处理企业提交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评价管理机构,要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向中介机构委托工作。 

    三、我厅将加强对各市评价工作机构的指导、服务及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示拟入库企业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入库登记。 


    附件:

    1.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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