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创字〔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对贷款期满且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企业为扩大经营,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而使用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柳州市区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并与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签订《柳东新区(柳州国家高新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合作协议》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来源,从孵化器服务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资金总额度可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进行调配。
第六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预算有计划的执行,资金总额度可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适当予以调整增加。
第二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七条 创业中心是贴息资金的管理运营单位,负责贷款贴息政策的制定,贴息资金的项目受理及资格审查、拨付、资金使用等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贴息金额按照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实际借款额度和利息计算。单一企业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
第九条 贴息资金在运作过程中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贷款贴息的要求
第十条 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制造产业、先进制造产业、创意产业。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创业中心管理场地内(含共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贷款项目已在创业中心进行备案;
4.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无逾期和展期;
5.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1.申请贴息的企业在签署《借款/贷款合同》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柳东新区(柳州国家高新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贷款贴息备案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列入贴息项目备选库;
2.创业中心每年发布当年的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3.申请贴息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贷款贴息所需的材料:
1.《柳东新区(柳州国家高新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还贷流水账单、还款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6.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经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具体补贴金额,一次性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严禁企业在申报中提供虚假或不真实资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拨付的资金将全部予以追回,并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得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将移交相关法律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
贷款贴息的受理方式:
1.有意向贷款的企业向创业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与银行对接贷款方案/产品;
3.签署《借款/贷款合同》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创业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列入贴息项目备选库;
4.根据贴息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5.创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获批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