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8-02-22 09:02:00 来源: 浏览: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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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柳国资〔2017〕156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我们拟定了《柳州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
柳州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投资和对外担保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投资方向方面
第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本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第二条 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二、决策程序方面
第四条 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企业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投资项目。
三、资金保障方面
第六条 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安全方面
第八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警戒线后发债融资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混合投资中超股比出资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并购或投资。
五、投资回报方面
第十一条 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六、金融类投资方面
第十二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机构)批准的金融投资(包含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产品、金融衍生品、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
第十三条 交易行为虚假或利用业务预付、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第十四条 无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措施的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 非金融主业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担保行为方面
第十六条 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和在投资企业中超股比提供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 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市国资委系统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公司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规模超过本企业当期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70%后的担保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建筑行业企业经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