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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意见的函

2018-07-26 08:42:27   来源:   浏览:252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意见的函


桂知管函〔2018〕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0号)精神,加快推进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文件精神,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7月25日至8月3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邮政编码:530022;传真号码:0771-263530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教〔2017〕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是指财政资助资金对企业将其拥有处置权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予以成本补贴和风险补偿的项目。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包括贷款贴息、保险费和担保费、专利权价值评估费补贴。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是指贷款企业无法履约还款造成的本金损失。
    第四条 财政资助资金来源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联动、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受理、初审项目申请;委托广西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质权处置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审定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和风险补偿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研究审核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和风险补偿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议;负责确认项目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担保、评估机构。
    第八条 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编制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和风险补偿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受理和初审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和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联系合作机构;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担保等合作机构负责为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提供贷款、保险和担保支持。
    各合作机构之间,应建立快速认定、参保、核实、审批、放贷的工作协调机制,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各合作机构应合理设定、及时调整保险费率、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对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费率、利率给予优惠。
    第十条 评估机构负责为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出质专利权提供价值评估服务;负责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担保机构提供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广西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出现风险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质权处置服务,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合作机构提出专利权处置意见。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的对象为注册地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单位;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四)近5年内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
    (五)符合广西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四章 融资成本补贴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以及按期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比例为贷款发放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60%,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发生了担保、保险业务的,担保费和保险费分别按贷款金额的1%、1%补助企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发生专利权质押评估费用的,补助企业50%的评估费,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融资成本补贴项目管理流程
    (一)凡符合第十二条、且通过贷款审查的企业购买保险或担保费,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前向发展研究中心提交利息、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资助申请。
    申请时应填报《广西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申请书》(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评估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贷款利息、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支出票据。
    (二)发展研究中心初审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议。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定。
    (四)获批准的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第十六条 企业就同一贷款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市、县区)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
    第十七条 财政资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章 风险补偿项目
    第一节 风险分担模式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采用“财政资助资金+银行”、 “财政资助资金+银行+担保/保险”、“财政资助资金+银行+保险+担保” 三种风险分担模式,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模式。
    (一)“财政资助资金+银行”风险分担模式是指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银行而获得银行商业贷款,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损失时,财政资助资金和银行分别承担实际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本金损失的30%和70%的风险分担方式。
    (二)“财政资助资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分担模式是指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而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或者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获得银行商业贷款,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损失时,财政资助资金、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分别承担实际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本金损失的30%、20%和50%的风险分担方式。
    (三)“财政资助资金+银行+保险+担保”风险分担模式是指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融资项目,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而获得银行商业贷款,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损失时,财政资助资金、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分别承担实际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本金损失的30%、20%、25%和25%的风险分担方式。
    第二节 合作机构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担保、评估机构应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获得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广西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参与风险分担的模式并承担相应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
    在广西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获得一级法人授权开办专利权质押保险业务许可;确定参与风险分担的模式并承担相应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责任。
    (三)担保公司
    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可以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能够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确定参与风险分担的模式并承担相应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责任。
    (四)评估机构
    具有评估资质,获得合作机构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第三节 风险补偿项目运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与企业签署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在贷款发放10天内向发展研究中心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附表2)。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项目管理流程:
    (一)合作机构向发展研究中心递交《广西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书》(附表3),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查并留存1份复印件:
    (1)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评估报告、担保或保险合同、贷款合同;
    (3)贷款人出具的违约通知书;
    (4)相关划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它补充资料。
    (二)发展研究中心进行审核,制定补偿方案,报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核。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定。
    (四)获批准的补偿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保险、担保等合作机构均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对放贷人进行足额补偿。未能按合作协议履约的机构将依法律程序执行,并被取消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质权人全权向违约的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质权人可以委托广西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对质押专利权挂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追讨和质物处置所得资金,在扣除相关追讨、交易费用后,根据合作协议进行分配,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能够清偿债务、且质押的专利6个月尚未交易的,经债权机构同意,专利质权人可变更为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当每家合作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损失率超过5%,或者总体风险补偿资金下降到年初金额50%时,停止该合作银行新项目的立项,已立项的项目继续运行。
    第二十九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项目,合作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意见,征得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否则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一)因故需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变更融资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
    (三)减免全部或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四)其他影响融资偿还的情况。
    第三十条 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1 笔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和知识产权局每年不定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发展研究中心定期向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通报参与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信息及业务开展信息,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加强监管,确保相关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参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项目资金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合作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扣划专户资金,一旦发现擅自挪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杜绝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融资企业若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有权向社会通报事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附件:填报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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