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加快区内企业“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培训和认证进度。对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可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聚焦信用便企惠民,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2.0版,加快全球质量溯源中心建设,创新优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管理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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