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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项目的通知

项目已实质性开工建设,而且已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以上。项目需对当地工业投资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有贡献,优先支持本年度内投产发挥效益的项目,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倾斜。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项目的通知

项目已实质性开工建设,而且已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以上。项目需对当地工业投资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有贡献,优先支持本年度内投产发挥效益的项目,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倾斜。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企业应严格电动自车产品速度、功率、电压等防篡改软硬件设,鼓励采用物联网技术对篡改为实时监控。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国办印发重要行动方案,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扩大银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卡清算业务。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重点问题回应

《实施方案》是指导未来三年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文件,以“到2026年底基本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总体目标,分别从企业侧、监管侧、产业侧等方面明确各工作目标,致力于实现企业保护水平大幅提升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传达学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听取系列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有关事项

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推进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区试点建设。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24〕11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的具体举措》已经2023年第52次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工业 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的通知

首次申报通过并列入资金后,续报申请须在资金下达的2年内提出,且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安排剩余支持金额。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等要求

关于印发《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钢铁业节能降碳专项》。

新华社《新华财经》推出观点文章分析 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技能大赛为何花落柳州

报道称,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蕴藏着万亿级别的市场潜力,在这一领域里,具有强大产业和“生态圈”基础,庞大稳定产业工人队伍、完善的人才梯队制度建设,以及强大战略前瞻力和力,能够将产业发展突破方向与人才梯队建设融为一体

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入实施“技能广西动”,开展高校毕业生“留桂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数据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三)优化建筑许可办理机制。

市政府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常务会议 推进乡村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是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动指南。

【企业招聘】柳州市中小企业招聘信息2024年第2期(总第260期)

,制订税收筹方案及程序,控制涉税风险;3、合理整合资金,把控公司的资金重大流向,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公司资金周转使用率;4、负责资金的筹集,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5、组织编制公司资金,监控并跟踪资金存量

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在我区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遴选2024年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育优质企业的通知

各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厅组织开展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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